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兴市监处罚〔2023〕15号)。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9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街道兴泰街5号首邑溪谷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查阅当事人的维保记录发现,11号楼3单元、2单元注册代码分别为3010110115201303080187和30101101152013030186,对应维保编号分别是L25和L24,维保项目“机房、滑轮间环境”结论为合格,维保时间为2022年9月17日,核对定期检验报告发现,上述电梯均为无机房电梯,维保项目不涉及“机房、滑轮间环境”。当事人提供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有维修保养电梯的资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官网显示,蒂升电梯1995年进入中国,随着业务和生产能力的快速增长,现在全国有三个生产基地,公司产品包括客用及货用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并为各种产品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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